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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郑长进与钟爱萍、董文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爱萍,郑长进,董文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2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爱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长进。原审被告:董文树。上诉人钟爱萍为与被上诉人郑长进、原审被告董文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8民初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钟爱萍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钟爱萍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爱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