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袁兆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袁兆林,苑传武,袁龙利,文荣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城商中路188号。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袁兆林,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郑路镇斜庙村211号。被执行人苑传武,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郑路镇魏家村189号。被执行人袁龙利,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郑路镇斜庙村213号。被执��人文荣传,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郑路镇文家村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兆林、苑传武、袁龙利、文荣传(2015)商商初字第85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文荣传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经多番查找,未发现其下落。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463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