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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莉与赵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赵培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287号原告:张莉,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丁杨,安徽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培珍,女,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赵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莉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