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中祥抢劫、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513号罪犯冯中祥,别名冯小刚,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冯中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冯中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0年2月21日凌晨,冯中祥伙同屈少康预谋后,到新密市某村被害人孙某家,抢劫现金185元。2.2010年2月至3月,冯中祥伙同屈少康预谋后,到新密市超化镇王岗村、郑家庄村、东店村,使用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现金,作案6次,数额总计3050元。冯中祥系主犯。罚金2000元已于2016年3月31日缴纳。罪犯冯中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10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中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冯中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