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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刑医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豫1726刑医1号申请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刘某,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2016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于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指定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医申(2016)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对刘某强制医疗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申请,被申请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及指定代理人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伟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3月12日16时许,在泌阳县高邑乡王湾村委义新王组刘某家中,涉案精神病人刘某无故用家中的菜刀将其两岁的女儿张某某砍死。泌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3日聘请驻马店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刘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刘某照片,到案经过证明,刘某的住院病历、住院证,提取痕迹、物证照片及登记表、见证人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泌阳县公安局高邑派出所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检验记录,案件照片,讯问录像,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人陈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及被申请人刘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申请机关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刘某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刘某近年来已有多次侵害他人的行为,且监护人无力监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及指定代理人对指控的案件事实和强制医疗均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申请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致人死亡,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刘某实施杀人行为的认定和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本院均依法予以支持。指定代理人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九建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李国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