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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与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81民初861号原告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岑城镇玉梧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开达,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汝德,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强,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丽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建义、林汝德出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达、被告吴强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为了充分利用原告鸡场的副产品,与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不使用的全部公鸡苗、死鸡苗、水蛋、死鸡,被告将上述副产品用于蛇场养殖。2014年5月31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9395元,冷库电费3030元,共计42425元。原告多次向原告追讨欠款,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2425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鸡场副产品买卖的事实;2、《欠条》两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鸡场副产品货款39395元及冷库电费3030元的事实。被告吴强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吴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经营家禽养殖、销售、家禽种苗并配合饲料生产的养殖业公司,主要从事本地三黄鸡养殖。为充分利用鸡场的副产品,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每日向被告供应不使用的鸡场副产品:公鸡苗、死鸡苗、水蛋、死鸡;合同期限: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上述鸡场副产品统价为每公斤0.4元。被告将上述副产品用于蛇场养殖,并在合同签订后,交付原告押金30000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借用原告方的冰库储存已购买下来的鸡场副产品,所需电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5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继续履行了一段时间,于2014年6月28日进行结算,被告已交押金30000元充抵货款后,被告尚欠原告鸡场副产品货款39395元、冷库电费303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交未果,随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鸡场副产品货款39395元、冷库电费3030元。本院认为,为充分利用鸡场的副产品,原、被告订立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共同恪守。合同履行期满后,被告尚欠原告鸡场副产品货款39395元,有原告提供被告本人书立的《欠条》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冷库电费3030元,虽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但与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相关,并且被告在货款结算时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电费3030元,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鸡场副产品货款39395元、冷库电费3030元,共计42425元,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强应当支付拖欠货款39395元、冷库电费3030元,共计42425元给原告岑溪市外贸鸡场有限公司。本案诉讼受理费8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0.5元,由被告吴强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