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顾照人与庄德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照人,庄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顾照人,居民。被执行人庄德康,居民。申请执行人顾照人与被执行人庄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滨开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1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庄德康的银行存款,该案分配金额为9532元,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小型轿车一台,2016年3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庄德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相关资产正在处置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滨开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陈 功人民审判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