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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与陈翠芳、冯庆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陈翠芳,冯庆缓,叶路赞,张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4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街道文化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6926-2。负责人:陈耀胜。委托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翠芳,女,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冯庆缓,女,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叶路赞,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张超远,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叶路赞、冯庆缓、张超远、陈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路赞、冯庆缓、张超远、陈翠芳应偿还借款本金1020000元、至2014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9077.14元及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罗村小企农商高借字2011第0071号)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300.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翠芳银行存款27313.73元并已转退申请执行人,属被执行人叶路赞、冯庆缓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房【房产证号:01××70】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本院已发函上述法院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分配得款1038338元。属被执行人张超远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2×号××2房【房产证号:01××80】已由本院依法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1065651.73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林展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