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商河县人民法院与吕传营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传营,刘海锋,杨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68号被执行人吕传营(乳名“河营”),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海锋,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敬伟(又名杨敬林,乳名“树林”),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传营、刘海锋、杨敬伟(2015)商刑初字第39号罚金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罚金共计18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依职权对上述罚金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