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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商河县人民法院与吕传营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传营,刘海锋,杨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68号被执行人吕传营(乳名“河营”),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海锋,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敬伟(又名杨敬林,乳名“树林”),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吕传营、刘海锋、杨敬伟(2015)商刑初字第39号罚金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罚金共计18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依职权对上述罚金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