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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1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海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龙海涛,林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055号之一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燕飞职务:董事长被告龙海涛,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雪,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医院职工。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海涛、林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审判员  唐占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德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