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衡敦佩与邳州市宿羊山镇人民政府、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敦佩,邳州市宿羊山镇人民政府,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18号原告衡敦佩。被告邳州市宿羊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法定代表人许永振,邳州市宿羊山镇镇长。被告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邳州市行政中心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莹,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敦佩诉被告邳州市宿羊山镇人民政府、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衡敦佩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敦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敦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敦佩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王青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晓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