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860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衡敦佩与邳州市宿羊山镇人民政府、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敦佩,邳州市宿羊山镇人民政府,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18号原告衡敦佩。被告邳州市宿羊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法定代表人许永振,邳州市宿羊山镇镇长。被告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邳州市行政中心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莹,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敦佩诉被告邳州市宿羊山镇人民政府、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衡敦佩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敦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敦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敦佩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王青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晓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