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永恩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28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恩,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2821号原告:陈永恩,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1558D。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原告陈永恩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陈永恩送达了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七天内预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其诉求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永恩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布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