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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与唐古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唐古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749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战旗镇场镇。负责人:谭培培,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凡,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唐古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诉被告唐古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撤回对被告唐古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战旗分社承担。审 判 长  冯 艳人民陪审员  何明科人民陪审员  何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