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万东宁与被告王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东宁,王明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万东宁,男,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先兆龙,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富,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东宁与被告王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东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东宁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东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万东宁负担。审 判 长 韩 强人民陪审员 许维江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屈泽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