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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贾小君与朱文、张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文,贾小君,张秀英,扬州世华圆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文。委托代理人:衡泽驹,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贾小君。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秀英。一审被告:扬州世华圆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鲁垛镇工业集中区锦绣路88号。法定代表人:朱成朝,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朱文因与被申请人贾小君、一审被告张秀英、扬州世华圆艺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朱文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朱文向法院提交证据一份,系2013年3月20日朱文支付被申请人贾小君30万元的汇款凭证,该笔汇款没有在结算清单中予以扣减。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5)宝民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朱文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供了2013年3月20日朱文向被申请人贾小君汇款30万元的汇款凭证的证据,认为该30万元用于归还贾小君借款,应当在《还款计划》中予以扣减。朱文与贾小君于2014年11月9日共同签订《结算单》与《还款计划》,朱文对此进行确认并保证按时还款,而30万元汇款凭证的汇款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因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有其他的借款往来,故该30万元不足以认定为归还《还款计划》中的借款。朱文对30万元的款项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朱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香平审 判 员  方 俊代理审判员  吴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晓俊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