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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仕伟与谭文洪、向玄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文洪,李仕伟,向玄尧,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文洪,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仕伟,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向玄尧,居民。原审被告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硒都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廖明勇,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1-30。法定代表人杨成彬,总经理。上诉人谭文洪为与被上诉人李仕伟及原审被告向玄尧、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合建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08号民事��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学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