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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伟诉杨宏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高强,杨宏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046号原告张伟,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高强,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杨宏,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伟诉被告高强、杨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二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