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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小虎与贾红波、姚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虎,贾红波,姚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虎,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贾红波,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姚庆会,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李小虎与贾红波、姚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七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贾红波应偿还李小虎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姚庆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姚庆会存款33,795元后,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恢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宏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