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武汉理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理康科技有限公司,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理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三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吴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齐公,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理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武仲调字第0001573号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武汉理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8,0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继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