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臧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臧孝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728号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委托代理人薛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臧孝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臧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