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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巨野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俊瑞,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芳。被执行人:巨野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谢新学,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北京赛迪时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巨野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依法作出(2013)菏商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2015年1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清单,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货款14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该笔款项,现申请执行人放弃因本案产生的违约金及利息;至此,该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敬印审判员  鹿令平审判员  司佩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娣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