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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耿超与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超,施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476号原告耿超,居民。被告施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艳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