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8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耿超与施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超,施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476号原告耿超,居民。被告施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艳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