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3857号原告黄某,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许某甲,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生育长子许某乙,××××年生育次子许某丙。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并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也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原、被告于2014年分居至今。因婚生子自出生后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更为合适。原告曾于2015年7月3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双方依然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许某乙、许某丙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二婚生子至18周岁期间的抚育费用,被告需每月支付每个小孩500元的抚养费。被告许某甲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一份,以此证明原告、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许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许某丙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3.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并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许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甲经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生育长子,取名许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生育次子,取名许某丙。2015年7月31日,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于2015年9月19日被本院以(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甲虽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但婚后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已生育两子,已建立起夫妻感情。但双方婚后未能珍惜夫妻感情,致使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第一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致使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婚生子,为有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及考虑,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关于婚生子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小孩500元抚养费的请求,合法合理,也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原告黄某与被告许某甲的婚生子许某乙、许某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黄某抚养教育,被告许某甲应支付原告黄某两婚生子抚养费(抚养费以每人每月500元计算,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效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之后每年1月1日支付该年抚养费,直至原、被告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许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东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