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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邢成娜、翟姗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成娜,翟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邢成娜,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北辰店营业员,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翟姗姗,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邢成娜与被执行人翟姗姗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广柱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王晓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