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登贵、董爱香等与郑州市金水区村民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登贵,董爱香,郑州市金水区村民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朱登贵,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季林,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世超,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董爱香,女,汉族,1961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季林,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世超,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保玉,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郑迎波,主任。再审申请人朱登贵、董爱香因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登贵、董爱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