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代表人:赵某某、赵某某职务:组长。本院在审理赵某某诉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中,赵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赵某某申请撤回对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扶沟县练寺镇桑村第七村民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国会陪审员 梁爱英陪审员 任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昌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