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201号(世纪花园20栋501号)。法定代表人康仕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敬林(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41054913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梅。上诉人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春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李春梅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李春梅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春梅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湖南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春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72元,退还李春梅620元,李春梅负担1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春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义泰代理审判员 刘礼川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