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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房吧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袁怡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怡,佛山市房吧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3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怡,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房吧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博,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怡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房吧网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吧网房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房吧网房产公司、袁怡签订《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房吧网房产公司:本人现委托贵公司为本人购买/竞买/租赁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买卖/竞买/租赁代理服务,贵公司在本人的授权下物色合适的住宅/办公楼/商铺/工厂(下称‘该物业’)。为此特协议如下:一、贵公司为本人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房地产咨询及买卖/拍卖代理服务:1、介绍并提供该物业的基本资料(以业主/法院/拍卖公司提供的资料为限);2、带本人/授权代表亲自到实地察看物业;3、就买卖/拍卖/租赁物业的各项条件在买方与业权方之间进行协商,促成本人与业权方达成买卖/拍卖/租赁协议。二、在贵公司提供上述服务后,如本人成功购买/竞买或租赁下述由贵公司推荐的物业,本人承诺向贵公司支付咨询及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费共为成交价的3%或是物业(参考价/起拍价)的3%,中介服务费不足1万收以1万元支付,租赁代理费为半个月租金。……所介绍之物业的地址及看房时间看房时间:2015年12月20日13时,物业地址:绿景一路某号房……”。房吧网房产公司、袁怡均在上述《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上盖章签名予以确认。2016年1月7日,袁怡与案外人佛山市某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袁怡成功竞拍涉案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某号房及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某号单车房,成交价为426155元。另查明,涉案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某号房,建筑面积87.47平方米,现登记权利人为案外人陈某某。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上述房产根据(2015)佛中法执字第201-3号文,可过户至袁怡名下,注销原房产证,抵押登记(0100010900)。诉讼中,房吧网房产公司陈述:房吧网房产公司是从法院的拍卖公告获取房源信息,再向有意购买的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房产情况信息、代办过户及贷款等服务。本案中,房吧网房产公司向袁怡提供咨询、实地看房等服务,并曾派人在涉案房屋长期观察,经过连续三天观察,当时涉案房屋无人居住。房吧网房产公司确未向袁怡提供代竞拍服务,也未参与竞拍及后续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过程,是袁怡自行竞拍。袁怡陈述:涉案房产的成交价为426155元。现涉案物业有他人居住,也尚未办理房产证。袁怡未向房吧网房产公司支付过中介费用。2016年2月17日,房吧网房产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袁怡向房吧网房产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2784.65元(成交价426155元×3%=12784.65元)及利息(利息以12784.6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由袁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房吧网房产公司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袁怡承担。另,如果袁怡支付相应居间费用,房吧网房产公司愿意继续协助袁怡办理房产过户及水电煤气过户等手续。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房吧网房产公司、袁怡签订的《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袁怡虽抗辩认为其签订上述协议书时不清楚协议书的全部内容,但袁怡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订上述协议书时应负相应审慎注意义务,且袁怡亦无证据证明房吧网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审法院对袁怡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房吧网房产公司诉请袁怡支付中介服务费12784.65元及利息的诉请。依据《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约定,袁怡依约全额支付相应中介服务费的前提系房吧网房产公司提供如下中介服务:1、介绍并提供该物业的基本资料(以业主/法院/拍卖公司提供的资料为限);2、带本人/授权代表亲自到实地察看物业;3、就买卖/拍卖/租赁物业的各项条件在买方与业权方之间进行协商,促成本人与业权方达成买卖/拍卖/租赁协议。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吧网房产公司已依约向袁怡提供推荐房源、看房及信息咨询等服务,但涉案房屋后续竞拍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订均系袁怡自行完成,房吧网房产公司并未参与及提供居间服务,故房吧网房产公司据此主张袁怡依据合同约定以成交价的3%向房吧网房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理据不足。原审法院结合房吧网房产公司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酌定袁怡向房吧网房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6392.33元。房吧网房产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无事实及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另,袁怡虽抗辩认为其已于2015年12月31日与房吧网房产公司解除居间合同关系,但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袁怡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房吧网房产公司主张的利息,袁怡未依约支付中介服务费的行为确给房吧网房产公司造成利息损失,故房吧网房产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袁怡计收利息于法有据,则袁怡应以6392.33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房吧网房产公司计付利息。房吧网房产公司就利息诉请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袁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吧网房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6392.33元及利息(利息以6392.33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房吧网房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房吧网房产公司负担30元,由袁怡负担30元。上诉人袁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合同或协议至少一式两份,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房吧网房产公司所称的合同只有一份,属于欺骗行为。二、房吧网房产公司提供的协议有两部分内容,上下两部分内容的空隙较宽,要有两处签名才为有效。袁怡当时只看到“所介绍之物业的地址及看房时间”,也只就该部分内容进行签字。毕竟买房是件大事,双方以前从未合作过,司法拍卖风险相当大,从常理上来说不会在第一次见面10分种左右就签合同。房吧网房产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在看房前向袁怡提供过独特的服务,亦从未与袁怡沟通过有关合同的内容,比如收费比例、条件、提供的服务等。看房与签协议是两件不同的事情,看房可能有多次、多个地方,不可能每次看房都要签协议。房吧网房产公司所谓的合同明显带有欺骗性质。《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只是房吧网房产公司持有一份,其对文件上任何内容都可随意修改。因此,房吧网房产公司提交的合同无效,袁怡并未与之达成协议,不存在居间合同及中介费。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房吧网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房吧网房产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房吧网房产公司答辩称:一、袁怡与房吧网房产公司签订的《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是袁怡的真实意思表示,袁怡不仅仅只与房吧网房产公司签订该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袁怡一直与房吧网房产公司保持联系,就涉案房屋的竞买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这些行为表明袁怡是委托房吧网房产公司开展中介工作,其意思表示真实。袁怡在一审中曾提交过一份称其与房吧网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虽然房吧网房产公司对录音本身的信息及时间地点没有确认,但是从双方的对话来看,袁怡就案涉房屋的各方面都已经向房吧网房产公司进行咨询,房吧网房产公司也对袁怡的咨询进行详细的解答。这可以说明袁怡实际是委托房吧网房产公司作为居间人进行竞买交易。袁怡在上诉状中所称的房吧网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不能成立。二、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合同必须要一式两份。就本案的《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来看,因该协议书存在证明看房时间的内容,故其一式一份是很合理的,只要袁怡单方确认即具备合同效力。综上,袁怡与房吧网房产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在房吧网房产公司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的前提下,袁怡应该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根据工作量看,原审法院认为房吧网房产公司在拍卖阶段没有参与,酌定袁怡支付一半的中介费,符合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袁怡的全部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中,袁怡陈述其已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袁怡与房吧网房产公司签订《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房吧网房产公司为袁怡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买卖/拍卖代理服务。房吧网房产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带袁怡去涉案房屋所在地看房。袁怡在看房以后,成功竞买了涉案房屋。因此,根据上述《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的约定,袁怡应向房吧网房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原审法院根据《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的约定,结合本案中房吧网房产公司向袁怡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酌定袁怡向房吧网房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6392.33元以及从房吧网房产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本院予以维持。袁怡上诉提出房吧网房产公司在《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对此并未举证证明。且袁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合同的签订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并应当对其在合同上签名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袁怡上诉还提出其在签订《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时,没有看到袁怡签名上方打印的协议内容。但对于《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上打印的协议内容的形成时间,经本院释明,袁怡表示不申请鉴定。因此,在《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书》上有袁怡签名的情况下,袁怡上诉认为其与房吧网房产公司不存在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无效、袁怡不应向房吧网房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袁怡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依法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珊审 判 员  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