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宏东诉被告王星星、白艳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974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住志丹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不详。被告白某某,女,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向被告王某某、白某某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已不在原告提供的住所居住且无法电话联系,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催促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原告无法按期提供。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