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进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进贤县粮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南昌三星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进贤县粮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南昌三星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进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进贤县粮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永林,总经理住所地: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7703-4被执行人:南昌三星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住所地:进贤县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429579-6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进贤县粮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三星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进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省进贤县粮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昌三星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进贤县粮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22400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南昌三星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昌三星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进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义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