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辖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区建筑工程公司与甘肃兴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甘肃兴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窦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兴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号兰木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兴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辖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若有均系虚假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平凉市静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注明该合同签订地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认为,未与被上诉人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签订过书面合同,该合同系虚假合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润泰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