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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黄利民与杨俊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民,杨俊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791号原告黄利民,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唐奇,宜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万荣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俊奎,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徐学友,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民和被告杨俊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利民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俊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利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俊奎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民撤回对被告杨俊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黄利民负担。审 判 长  杨 牧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元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