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古灵学、康有成等与马强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灵学,康有成,马强,梁力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古灵学。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有成。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建锋、姚展。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强。委托代理人:宋景亮,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梁力勋。上诉人古灵学、康有成与被上诉人马强、原审第三人梁立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古灵学、康有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古灵学、康有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古灵学、康有成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为2562.5元,由上诉人古灵学、康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索如意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