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7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鲁中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鲁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7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唐风宇、邵守纲,员工。被告鲁中超,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告鲁中超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诉称,被告鲁中超在我行办理信用卡。截止2015年12月31日欠本金、利息等共计6159.97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款6159.9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