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严某(严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1997)永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9万元及利息约15万元。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严某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书面表示救助7万元,此案案结事了,经本院审查,此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决定给申请人李某某司法救助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永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晖远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