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72执字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2016)琼72执字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鲍伟平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伟平,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字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鲍伟平,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喆智,北京市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鲍伟平与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2015)海仲字第6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伟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6)琼72执184号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依法做出(2016)琼72执1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解除本院(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555号(清澜新港路022号)的红树湾国际度假公馆C幢1306房【总房产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字第5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2009)第W0302636号】的查封;二、将上述红树湾国际度假公馆C幢1306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所分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登记至申请人执行人鲍伟平名下;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文昌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5462.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此后,经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查找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鲍伟平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本院已依法裁定将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555号的红树湾国际度假公馆C幢的1306房强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已完成了财产部分的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vy3ffwlyspprnwfqvc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吴清武审判员  张医芳审判员  焦 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耿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吴清武撰稿:吴清武校对:耿兵印刷:耿兵海口海事法院2016年6月28日印制(共印1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