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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建兵与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兵,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兵。被执行人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住启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建兵与被执行人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兵支付自201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日以601802.50元为基数的万分之二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7650.90元(诉讼费135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启东安润和投资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及车辆,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247650.9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