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1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洪国与潘云峰、张贵峰、董锦威、许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国,潘云峰,张贵峰,董锦威,许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49号(2016)黑0127执1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洪国,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潘云峰,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贵峰,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董锦威,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许彦波,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木兰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木商初字第34-2号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潘云峰、张贵峰、许彦波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洪国同意解除对潘云峰、张贵峰、许彦波原存款的冻结,根据协议对潘云峰、张贵峰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张贵峰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兴信用社存款2000元的冻结,冻结被执行人张贵峰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兴信用社存款46000元。解除被执行人潘云峰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兰镇信用社存款2000元的冻结,冻结被执行人潘云峰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兰镇信用社存款122720元。解除被执行人许彦波在木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兴信用社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