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果菓市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果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恒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果菓市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果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江国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果菓市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王果,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果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六合区。法定代表人王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恒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果菓市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果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泰高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41500元,租金581332元,水电费80000元,合计1002832元。原告补偿被告装饰装修残值损失47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15600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5600元,被告负担2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3月2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南京果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高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