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江,张顺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江,张顺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4822号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37号平街第11楼。负责人李国强,总经理。被告李江,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顺群,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张顺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凌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