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朱继根、许庆霞与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根,许庆霞,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民初297号原告:朱继根,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广禄,系辽阳市白塔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庆霞,女,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被告:佟强,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原告朱继根、许庆霞为与被告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海滨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继根及委托代理人陈广禄、原告许庆霞,被告佟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继根、许庆霞诉称:原告朱继根与毛某某系情人关系,毛某某找到原告朱继根称被告做生意急需3万元,向原告朱继根3万元,2014年5月10日原告朱继根在其妻子即原告许庆霞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3万元,现原告因生活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佟强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也没跟原告借过款,原告和毛某某之间的事我不清楚,我的银行卡属实得到3万元,但谁转的我不清楚。我把钱给毛某某了。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0日原告朱继根经他人介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3万元,现原告因生活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社区证明二份、中国农业银行文圣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本院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转到被告账户,资金到达被告账户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认为该款不是其借款应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强偿还原告朱继根借款3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佟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海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