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朱培田、李松桥与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培田,李松桥,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73-1号申请执行人朱培田、李松桥等203人(具体名单见参与仲裁员工名册)。代表人向燕,女,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住宜昌市市秭归县。代表人朱培田,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颖上县。代表人刘阳春,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宜昌市伍家岗区。代表人章英,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夷陵区。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58-2号,生产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联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朱培田、李松桥等203人与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宜伍劳人仲裁字(2014)第80号裁决书作出(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37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向朱培田、李松桥等203人支付款项共计1374493.77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培田、李松桥等203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伍家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伍劳人仲裁字(2014)第8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