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3474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肖鹏生,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素琴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鹏生,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2月我与被告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后被告沉迷于自己所谓的“事业”中,挥霍金钱,无所事事,沉迷网络,还多次以借款的名义向我索要钱财。婚生女刘某乙一直由我及我母亲抚养,被告对其很少关心,也未支付过抚养费,甚至多次因孩子哭泣而动手打小孩和我。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作为丈夫和父亲,完全不顾及家庭的完整与小孩的成长教育。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2、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刘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刘某甲辩称:我方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很好,孩子也很小,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双方重归于好。经审理查明:王某和刘某甲于2014年3月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刘某乙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损。王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某与刘某甲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因家庭生活锁事存在分歧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受损,但二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积极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的稳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增进信任和理解,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