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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丁凤英与张卫贵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风英,张卫贵,蔡秀兰,张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448号原告丁风英,女,193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卫贵,男,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蔡秀兰,女,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元峰,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448号保全查封裁定书,现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8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丁风英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文处应支付的2015年至2016年涉案房屋年租金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 峰审 判 员  勾德超人民陪审员  刘绍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