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艺升织造厂,谢竞义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艺升织造厂,谢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泽标,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尉生,该局员工。被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艺升织造厂,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谢竞义,厂长。被执行人谢竞义,男,住汕头市龙湖区。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艺升织造厂、谢竞义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01)澄执字第274号】,本院作出的(2001)澄经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艺升织造厂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占用费;被执行人谢竞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1年11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由于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于2016年6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竞义已按约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相应的逾期占用费。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约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澄经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