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廖某。被告:张某,现服刑于浙江省女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