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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元成,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上诉人文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某某、李某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某某、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上诉人文某某、李某某各负担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琦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