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周祝明与潘家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祝明,潘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583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周祝明,男,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潘家春,男,1952年2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周祝明与潘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家春名下的养老金账户,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6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夏一鸣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钱端镇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 岸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