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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城与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城,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06-1号申请人王城,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吴运奎(特别授权),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八公里处沥清油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431076。法定代表人王光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城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城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城负担(申请人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唐名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