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游敬斌、许明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游敬斌,许明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49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福建省福鼎市玉龙北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0080-5。代表人许荔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怀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该行个贷中心客户经理。被告游敬斌,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许明雪,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游敬斌、许明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91元,减半收取5145.5元,财产保全费376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雪仙代理审判员 陈晨阳人民陪审员 王瑞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莹莹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